发布日期:2023-04-10
尊敬的客户:
为进一步明确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与客户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监管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业务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定,我公司对《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现将修改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原合同第一条(三十一):改为“现金管理产品:是指适用《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进行运作的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者货币市场基金。”。
(二)原合同第二条(十五):增加一段“如甲方为参与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持有期限内,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原合同第二条(十六):改为“如果甲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个人股东,甲方承诺不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也不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票充抵保证金。否则,甲方自愿承担一切后果。”。
(四)原合同第三十条:改为“甲方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融资欠款;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甲方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下列用途外,不得另作他用:(一)买券还券。(二)偿还融资融券交易相关利息、费用或者融券交易相关权益现金补偿。(三)买入或者申购乙方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以及买入在交易所上市的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跟踪指数成份证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除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高流动性证券。乙方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甲方可以买入或者申购的前述资产名单。”。
(五)原合同第六十八条:改为“定向发行、战略配售、股票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涉及定向发行、战略配售、股票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等情形时,甲方不得通过信用账户进行申报。”。
如果您对修订内容持有异议,请在2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公司或开户证券营业部进行反馈,您需留下本人真实姓名、资金账号和有效的联系方式,否则将视为无效反馈。如果您在2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视为接受我公司修改后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并受其约束。
特此公告。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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