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基金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在开展受托业务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1、在代销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2、违规向他人提供金融产品未公开的信息;
3、诋毁其它金融产品、代销机构或代销人员;
4、采取抽奖、回扣、赠送实物等方式诱导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
5、采取诱惑性、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
6、接收投资者全权委托,直接代理投资者进行金融产品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
7、对投资者做出盈亏承诺,或与投资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约定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
8、使用除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代委托人接收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
9、在代销活动中以权谋私、以职谋私或与发行公司或相关人员之间有获取不当利益的约定;
10、在公司规定之外收取任何费用;
11、擅自更改投资者交易指令;
12、代替投资者签署协议、合同等销售活动中涉及的文件;
13、以账外暗中给予他人财物或利益,或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利益等形式进行商业贿赂;
14、挪用投资者的交易资金或金融产品份额。
15、私自销售外部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
16、从事其它任何可能有损公司声誉及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