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7-31
尊敬的客户:
为进一步明确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与客户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业务相关规定,我公司对《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现将修改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合同中删除了“暂停上市”的表述:交易所融资融券业务相关规定中现在无“暂停上市”的表述。
(二)原合同第十条(三):改为“ 维持担保比例是指甲方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当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超过提取线300%时,且满足集中度等风控指标要求的情况下,甲方可以提取信用账户内的现金或证券(融券卖出所得现金及融资买入证券除外),但提取后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提取线300%。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被交易所实施风险警示、转板或乙方认定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有重大风险的,自该证券发行人发布相关公告当日起乙方将其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乙方在计算甲方维持担保比例时,可以将该证券市值以零计算。”,主要增加了“且满足集中度等风控指标要求的情况下”。
(三)增加第三十三条:“甲方所持有的股票中存在单一股票担保物比例(即单一股票作为信用账户担保物总量占其上市可流通量的比例)在25%以上且静态市盈率在300倍以上或者为负数的,如甲方持有的该股票市值占其总体担保物价值的70%以上且甲方维持担保比例在300%以下的,乙方将暂停接受其融资买入该股票的委托,并可以采取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如果您对修订内容持有异议,请在2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公司或开户证券营业部进行反馈,您需留下本人真实姓名、资金账号和有效的联系方式,否则将视为无效反馈。如果您在2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视为接受我公司修改后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并受其约束。
特此公告。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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